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广告法》已经正式实行一个月了,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,而且修改幅度非常大,包括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,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,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等。那么,新广告法和会展行业又将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?
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广告法》已经正式实行一个月了,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,而且修改幅度非常大,包括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,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,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等。那么,新广告法和会展行业又将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?
一、对展会自身广告推广产生较大影响
大多数展会都有专门的预算用于展会的推广。以往在各类硬性广告中,会展行业适用频率较大的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将被全面禁止。新广告法还明确禁止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”用于广告推广。
许多会展组织方在投放展会广告时往往喜欢引用数据,比如“上届展会接待观众总数达某某万人次”、“预计本届展会成交额将达某某万人民币”等。新广告法规定:对广告中使用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、文摘、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,应当真实、准确,并表明出处。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,应当明确表示。
二、对展会现场广告资源的经营管理冲击较大
在展会现场的经营和管理上,会展组织者就是广告经营者。新广告法实施后,会展组织者应该更加重视展会现场的墙体、户外、电子显示屏、活动背板、易拉宝、横幅以及展会官网、门票、会刊等广告内容的监管,特别是药品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类展会的组织方。
三、对参展企业,展台广告语宣传造成较大影响
在“互联网+”的时代,营销型展台开始备受参展商所喜爱,然而营销型展台惯用的思维模式里就涉及标榜自身品牌,如“行业第一”、“国内首家”、“最具性价比”、“行业领导品牌”等广告词,在新广告法的颁布下,都将勒令禁用。
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“打擦边球”惯用之术,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,一是内容虚假,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,均为虚假广告。处罚上,根据新广告法,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,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,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,起罚点大幅提升,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最高可罚200万元。
在这里,大同米廷会展提醒各位参展商,在参展期间,展台广告语一定要遵循新广告法的规定,避免触碰法规,得不偿失。